武汉公司注册过程中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武汉公司注册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不得胡乱操作,对于注册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如下。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
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二、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企业法人名称+序号或商号+市场”.
武汉公司注册时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14、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对外投资。
15、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公司注册的一般性和 特殊性规定,大家可以参照一下,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
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二、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企业法人名称+序号或商号+市场”.
武汉公司注册时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武汉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14、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对外投资。
15、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公司注册的一般性和 特殊性规定,大家可以参照一下,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